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朋友以你的身份购买的车子,登记在你名下的,车辆所有权归你,其公司与你朋友之间的债务,你非保证人的,与你没有关系,可以基于所有权要回车子,至于银行方面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都是以你的名字办理的,你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尽快还款,否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我国“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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