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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能不能翻供?那个短信根本就不是我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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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3-4 8:46:13

情况是这样的:由于我之前对一个女孩发送了威胁恐吓的手机短信,之后被抓了,在派出所备案了,有录口供和签字按手印,但并没有执行任何处罚,之后就把我放了,由于这个备案对我再去找那个女孩有影响而导致我不能再去找那个女孩,现在过了半年,我想将上次所录的口供推翻翻供,是否可以?有新证据是:有人愿意证明那些威胁恐吓的短信是那个人发的,而不是我发的,这个过了半年了,不知是否有时效期?是否还能改变?翻供的目的:是要消除我不能再去找那个女的的限制,这个如果翻供成功,我是否还能去找那个女的?我当时在警察局的口供对我会有哪些影响?

律师解答
刘芳律师
[甘肃甘肃省]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那个短信确实不是你发的,你可以提供新证据,但问题是当时你承认短信是你发的,公安机关已经做了笔录,现在你又要推翻之前的陈述,所以必须有新的足够理由,仅仅别人愿意承认是不够的。而且,既然公安机关没有对你进行处罚,只做了口头教育,也就没有你的违法犯罪记录,对你没有法律上的影响。你可以与女孩联系,但必须是对方自愿,不能有骚扰、威胁、恐吓的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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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
执业机构: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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