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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采用暴力强迫另一方发生关系的,依然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男方经常暴力强迫的,构成虐待罪,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甚至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婚姻法》暂时没有明文规定婚内强奸,但是如果在夫妻闹离婚,且男女双方已经分居的特殊情况下,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于我国法律为什么暂时没有规定,一方面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不属于普遍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为了惩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为,专门设有相应条文。其中可适用于本文所述案例的法条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男方采用暴力方式,强迫发生关系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涉嫌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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