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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荒唐的冤假错案如何才能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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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7-1 15:39:51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法委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刑事案件。为继续包庇掩盖未诉的重要罪犯不受追诉,一纸批示强使检察院将超期羁押一年半的公诉案件予以撤诉,故意将终审判决控制在自己权限范围。权往钱处使、利为自己谋,造成虚开运费2115万元、冲账透资110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74.9万元的重要罪犯不仅未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却尝到了犯罪的甜头。重新策划新一轮舞弊动作,不仅将我雪上加霜的又多超期羁押半年,而且重要罪犯获取的1174.9万元犯罪所得分文没没有追缴国库(见批示、起诉、判决和铁证)。为掩盖真相拒绝适用普通程序,突袭适用简易程序,取消质证认证,申辩查实的庭审程序,拒不宣判就可汤吃面的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不仅强迫我当了替罪羊,而且一个判二缓二的案件却给我造成了四年的经济损失和四年的精神伤害。更为离谱的是,省高院王廷长说“追缴违法所得有地区差别。”请问:一、王廷长说的对吗?二、如此巨额的犯罪所得,司法机关能毫无代价的包庇吗?三、如此荒唐的冤假错案,如何才能再审?

律师解答
王惠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针对你的问题,1、王庭长的说法是错误的,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因地区而存在差异;2、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司法部门,应当执法严明,包庇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3、对于你所说的情况,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向审判监督委员会提出相关控诉,建议聘请相关律师代为处理事宜,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疑问,可以致电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追缴、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我国《刑诉》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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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7-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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