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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1、王庭长的说法是错误的,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因地区而存在差异;2、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司法部门,应当执法严明,包庇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3、对于你所说的情况,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向审判监督委员会提出相关控诉,建议聘请相关律师代为处理事宜,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疑问,可以致电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追缴、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我国《刑诉》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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