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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家庭暴力,我想离婚,对方不肯,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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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家庭暴力]
发表时间:2014-11-13 14:37:55

男方有家庭暴力,我想离婚,对方不肯,该怎么处理?主要是我婆婆跟我之间有矛盾,男方一直帮他妈妈,老打我!

律师解答
林锴律师
[广东潮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男方因你与其母亲之间的矛盾打你的,可以报警处理,男方有家庭暴力,可以提出离婚要求,其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有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遭受家庭暴力时有以下救济途径:1.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3.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4.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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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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