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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自杀后,警方调查为自杀,但是家人都不信,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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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武汉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8-21 16:34:27

你好,我是一个普通百姓,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懂,也不知道我问的问题是不是应该请教您,只希望您给我一些指点,谢谢。 我姐前段时间跟丈夫闹离婚,俩人都在外地打工,姐姐前几天跳楼自杀了,家人什么都有不清楚,就失去了亲人,刑警只给判断自杀,职责已经完成,但是家人不想让姐姐死的不明不白,只想明白其中的原因,因为姐姐临死前没什么异常,只跟同事说她干完这一天就辞职了,还跟房东用手机聊天,房东说正常人一样,没有异常,这期间也接过丈夫电话的,现在她丈夫也找不到了,这其中原因只有她与她丈夫两人知晓,我们只想知道原因,应该怎么办,走什么法律程序,应该注意些什么,还希望律师给指点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解答
吴慧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警方如经调查,你姐姐确系自杀身亡的,是不予立案的,但是家人有质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向警方提供线索或者申请重新立案,如警方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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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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