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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追捕的过程中,嫌疑人逃跑跳楼自杀,警察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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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天津市辖区]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10-25 8:57:00

警察在抓捕吸毒人员时,吸毒人逃跑跳楼自杀而亡,警察负刑事责任吗?该怎么解决?

律师解答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针对你的问题分别回答:1、警察在抓捕吸毒人员时,吸毒人逃跑跳楼自杀而亡的,警察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如果警察在执行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家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申请国家赔偿。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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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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