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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校大学生,被男朋友下药强奸了,报警是否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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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12-18 15:15:44

我是在校大学生,和男朋友交往好几年了,期间也发生过关系,但是我现在想分手,男方骗我说去旅馆谈分手事宜,期间下药将我强奸了,我可以报警要求处理吗?警方会不会认为男女朋友关系不管这事情?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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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云法律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虽然男女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但是,这也不是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的免责理由,强行发生关系的,依然涉嫌强奸犯罪,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女性教唆或帮助不满14周岁或14周岁以上、但无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妇女行为的,为间接正犯,可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二)主观要件。强奸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关于强奸幼女行为构成的强奸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必需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如女方故意虚报年龄,且其发育状况明显超过十四周岁以上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强奸罪的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由于幼女(14周岁以下)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应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决定权。(四) 客观要件。强奸罪的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强奸妇女,二是奸淫幼女,具体分析如下:1、强奸妇女行为。强奸妇女行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必须违背妇女意志。背妇女意志是强奸最的本质特征,强奸罪中的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即妇女不同意发生性行为,而行为人与之发生性行为。如果妇女同意,行为人与之发生性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不论这种性关系合法正当与否。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2)客观上必需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施奸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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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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