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第一次在假的士上用假换真换取乘客1300元被乘客发现后退还了500元(有证人证明退了但不知多少)事后乘客报警说抢劫,第二次换取200元和骗得一部手机,两次合记算人民币3100元(以第一次1300元记算),第三次是正规的士上,因车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吵,对方(两男)事后报警说抢劫,但查实不成立,现检察院以3100元和3次为标准起诉,法院判断为有期徒刑一年,退还人民币3100元,这合理吗?请问,家人有没有向上申诉的必要,胜算有多少?费用多少?另从2014年9月10日批准逮捕,直到2015年5月28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否已属超期羁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