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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包工头想吞噬小包工头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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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天津和平区]
[刑事自诉]
发表时间:2013-10-30 14:42:30

大包工头和我们定一号的楼层钢筋绑扎合同!结果让我们做五号楼!一号楼现在也不是他包的!五号楼现在做到一半!强迫我们退出!我们又没五号楼的合同!现在他还拿那个一号楼的合同说只付我们一半的钱!本来就是掂进去30万了!现在不给钱!还说起诉我!请问怎么办 ?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照你们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支付合同款,对方不支付的,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虽然你们签订的是一号楼的承包合同,可是对方对一号楼没有相应权利,实际上你们也没有履行对一号楼钢筋绑扎的施工,应该视为双方同意的合同变更,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履行合同,你可以收集变更合同、工程款结算标准和你方完成五号楼施工等证据,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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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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