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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三人殴打受害人,受害人坠楼是否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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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岳阳市]
[刑事自诉]
发表时间:2015-1-27 13:18:42

咨询一下,谢谢你了。受害人与朋友约好在歌厅唱歌。没房间了。到受害人的朋友的朋友的房间内唱歌,受害人与朋友的三个朋友并不认识,唱歌中间与三人放生争执。三人商量准备殴打受害人。受害人和朋友走出歌厅的时候,三人想达到殴打的目的,追了下来,以受害人的钥匙忘在房间里,将其诱回房间,让一个女的灌他酒。然后拉到步行梯内进行殴打,受害人五百度的近视,眼镜被打掉了,三人离开,将受害人自己留在在楼步梯内,受害人在三楼转向台窗户坠楼身亡,三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够刑事吗?

律师解答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要结合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判断,如果事发楼梯具有较高危险性,三人将受害人殴打后,其有近视,更加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导致其坠楼身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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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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