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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教师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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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重庆市辖区]
[法律顾问]
发表时间:2014-9-27 8:46:51

我是重庆市城口县中学的一名正式教师,我家有一块土地,地方政府要强行廉价征占,我父亲不同意,地方政府就责令我长期停课去接受“教育”,直至家里人同意为止,又写检讨书,又扣我的绩效工资。我总觉得太冤,地方政府严重违反了《教师法》,但有苦无处述说,特向您们求援,请求支招。

律师解答
于程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许多地方政府采取强制征收的办法完成任务目标,显然是不对的,应当多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或者利用手中权力,逼迫当事人同意拆迁赔偿。建议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教委反映你的情况,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征地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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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征地补偿
执业机构: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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