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不属于骗婚,你女友对与对方恋爱期间的一般生活花费没有退还义务。这里有几点要注意:第一,婚姻以结婚登记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你女友并没有跟你结婚,不存在婚姻,后来与她姐姐介绍的男友也只是恋爱关系,并没有结婚,在没有与你结婚之前她仍然有选择与谁结婚的权利,所以他与对方谈恋爱不构成骗婚。第二,如果你女友在与对方恋爱期间没有提到之前跟你谈过恋爱,但这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她可以隐瞒可以拒绝透露,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第三,双方在恋爱中的花费,是自愿付出,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你女友无需退还。第四,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较好。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按以下原则操作: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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