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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男子欲买800万豪宅不成 80多万定金被没收

时间:2016-6-14 14:46:30>跟律师谈谈<

市民老陈在东凤镇某花园认购了一幢价值高达800多万元的别墅,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80万元的定金以及160多万元的首期房款。然而,因未能及时按约定在指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导致上述两笔款项难以退还。老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老陈违约80万元定金被没收,开发商则须返还160余万元首期款和其他费用。

回顾:认购800多万元豪宅

2012年12月7日,老陈与中山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双方约定,老陈认购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一栋预售建筑面积为643.31平方米的物业,双方约定楼价款为808万元。《认购书》约定,老陈选择按揭付款方式,首期房款即10%的楼价款810000元(含已支付的定金)须于签订认购协议的7天内付清,并于当日正式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向贷款银行办理余下楼价款的按揭手续。

《认购书》还约定,若老陈未按期支付应付房款,或不按约定提交办理按揭所需文件及签署按揭合同的,房产公司有权解除《认购书》,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另外老陈应在签认购书后7日内,凭《认购书》和已付清全部房款或首期房款之收据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该物业的权利,老陈也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012年12月7日当天,老陈向房产公司支付808000元定金。2013年1月10日,老陈向房产公司支付了1622000元,房产公司向老陈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老陈定金款1622000元。”2013年3月23日,老陈向房产公司支付办证费24.24万元、物业维修基金款19299.3元。

原告:起诉开发商未办贷款

2014年8月15日,老陈向房产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房产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办理购房按揭、也未交付物业,同时因减少的使用年限作赔偿的要求置之不理,故要求被告对上述三项尽快予以办理。同年11月19日,老陈再次向房产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已向房产公司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相关资料,但房产公司一直未为他办理贷款事宜导致其无法拥有并使用该物业。基于上述等原因,老陈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返还之前缴纳的各种款项。

被告:当庭反诉要求没收定金

被告房产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在原告老陈向房产公司发律师函的半年前,房产公司就已经向老陈发出了通知函。并于同年8月5日向老陈发出律师函。

房产公司称,因老陈经多次催促未过来签约和提供办按揭的资料。2014年2月27日,公司发通知函要求老陈3日内或于3月7日前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8月5日,该公司向老陈发出律师函,称因为老陈未按期签约,故要求解除认购书且不退还已付的定金1616000元;并于2014年8月17日前A花园办理了退楼款814000元的手续。被告房地产公司还表示,该公司也确认收到老陈的两份律师函。

综上,房产公司认为是老陈单方面违约,并反诉称原告老陈拒签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并判决原告支付的定金160余万元归被告房产公司所有。

争议:年限减少是否存欺诈

原告老陈在法庭上称,他在购房时被告知所认购物业使用年限为70年,但该物业的实际使用年限只有55年,故被告房产公司构成欺诈。老陈称,为此双方曾经协商过,被告也明确答复可以补偿。对于老陈的质疑,房产公司则表示,售楼中心对外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上明确载明使用年限至2068年7月29日,而认购书上也记载原告已阅读了示范文本,所以被告不构成欺诈。

法官说法

原告未能举证已经交付文件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文件与被告办理按揭贷款之间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但原告方并未举证证明自己交付了办理按揭所需文件,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还认为,原告未按约定在指定期限内与被告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提供商品房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故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认购书中的约定导致合同被解除,被告有权没收定金,并返还购房款及其他费用。而关于原告向被告支付1622000元款项的性质。法院认为该1622000元名为“定金”实为购房款。因此被告要求没收1622000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被告中山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老陈返还购房款、办证费、物业维修基共计1883699.3元;原告老陈支付的定金808000元归被告所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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