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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继父拥有一套房,继父在结婚时女方当时有三个女儿,能否享受继承继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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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fq1958
[重庆江津市]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6-10-13 17:54:50

律师你好!现有一继父拥有一套房,继父在结婚时女方当时有三个女儿,但只带了两个(大女儿和三女儿)女儿过来,其余一个(二女儿)女儿就留在了原住地。后来这个二女儿嫁到了继父所在地的一个男人家中,但之后不久二女儿和三女儿都去世了,只是三女儿有个子女健在。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所在地的那个男人(二女儿的前夫)和三女儿的子女,能否享受继承继父的财产?---谢谢回复!

律师解答
顾辰律师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您继父生前没立遗嘱的,他的三个子女均有继承权,如子女本人不在世,可以由她们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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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闰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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