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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永久使用”房产是否由我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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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西安市]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4-5-7 23:29:12

奶奶有3个儿子1个女儿,奶奶一直与其中一个家庭一起生活(我家),我的父亲在前几年去世,家里的房子属于单位的房子(不可以买卖、不可以租),但是我爸爸在的时候给单位交过一次钱(永久使用)有收据,现在收据交其中一个儿子拿走了,在奶奶的户口本中只有我和奶奶,请问如果奶奶去世(未立遗嘱),我能否继承房屋的使用权?

律师解答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父亲获得单位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在其过世后,应当由你父亲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其遗产,即你和你奶奶有权继承该房屋的使用权。而对于你奶奶所占有的部分,你有权代位(代替你父亲)继承一部分,该份额你的叔叔、姑姑亦有权继承一部分。因此你如想全部继承该房屋使用权,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给你的叔叔、姑姑。但是,你奶奶如有遗嘱或者赠与表示,指定将其占有的该房屋使用权部分留给你或者赠与给你,你即可取得该房屋使用权。《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配偶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可以将其财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合同生效,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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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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