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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立一个遗嘱 都需要什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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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石家庄市]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5-11-30 15:40:29

想咨询个法律问题 我的爷爷去世以后,家里分了家产 我奶奶、 我父亲、我姑姑、我伯伯、 现在我的奶奶 想 在去世前把属于她的那部分分开 要立一个遗嘱 那么都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是她自己写的那么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不去公证处的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

律师解答
张龙律师
[天津天津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只要是您奶奶亲写的遗嘱都是有效的遗嘱,与是否公证无关。遗嘱是单方意愿表示即可的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手续,仅需要证明是本人亲自所写,或是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让人代写或是采用录音等方式。但必须注明年、月、日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  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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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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