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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土地征收,我能取回属于我妈妈的耕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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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8638228.00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3-5-20 17:46:15

因为我妈有耕地在我舅舅家,当时分田下户的时候,耕地就下到他们那边了,那时候我妈还没有出嫁.因为我妈一直也没有自己耕种那个耕地,就一直由我的两个舅舅来耕种. 如今政府征地,但是我的妈妈和2个舅舅早在几年前相继去世。那耕地就由我2个舅舅的3个儿子继承,现在我去找我表哥们取回我妈妈的土地,但是他们谁也不肯承认是自己拿了我家的土地.因为财政所调查户口也调不出来我妈妈的户口了,现在土地2轮承包,我妈妈的户口也已经消失了.就是我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现在我能通过法律的帮助来要回属于我妈妈的土地补偿的那一份钱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你现在户口在当地,可以主张权利,如果不在当地一般很难分到征地补偿款,因为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家庭成员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对方仍旧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继续耕种。如果有土地权属证书,可以到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如果没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当地户口,将很难要回土地补偿金。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土地分给你母亲的,而且当地政策允许,可以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有的地方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并且农村分配土地是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政策,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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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农村土地承包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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