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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与其卖方并没有将房子过户,房子作为不动产,其转让的标志位登记,所以该房子的所有权人仍是被告。若被告声称的买家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该房子被拍卖,基于房产登记的公信力,拍卖买下来的买方就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您就可以获得对方的欠款。但若是真的存在已有买家且其提出了异议,那么您是无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的,对您造成的损失你可以要求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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