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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难好心律师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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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23124fweer
[山东济南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3-8-12 11:54:27

今年5至7月份,我给一楼房室内装修小包工头上料,如;沙子、水泥、瓷砖等,先后共干8套房子,工钱大约6000元左右,多次讨薪他总是今推今明推明,如今他以一家的活没干好为借口,他没承包成功生意黄了,只答应给我2500元,剩下的算赔他损失了,如果我不同意一分钱也不给,我是外地的,孩子马上开学交学费,弱势的我咋办,好心人帮帮我...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应该收集证据,然后再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你要收集的证据有:当初约定的工钱总额为6000元;装修工程已经完工交付。若果对方提出有装修没做好,必须提供相应证据,随意扣除你3500元的工钱是不合法的。包工头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减少费用,否则就是对你合同权利的侵害。你与包工头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包工头应当按照事先约定支付你劳动报酬。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关系既可以在法人、组织之间形成,也可以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产生,法律一般不作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2)合同标的和履行上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关系。从劳务关系的实际履行上看,劳务关系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3)当事人意思的自治性。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此规则的适用对劳务关系而言同样适用。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使用、报酬、监督等问题作出约定,合同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4)劳务的有偿性及合同形式的任意性。在劳务关系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而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合同形式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大部分劳务合同没有法定的格式要件,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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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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