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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生活开销或者小额赠与,你不能要回。如果是彩礼或者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后来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所以其中的感情纠葛法律无法做出评价,但如果是彩礼或者有明确的借款证据,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恋爱,一般定义为两个人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然而根据司法实践中对于大量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最终能被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最终判决返还的很少。原因有三:第一,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很大,男女双方常常来自不同的地方,婚俗存在差异。这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困难。第二,随着恋爱的自由,财物的给付时间大大提前,很难认定为“彩礼”。爱情的“快餐化”带来的是男女之间交往过程的加快,往往交往时间不长便赠送大量礼品,甚至出现了一些“索取财物”的现象。这些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量财物很难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第三,调查取证困难,也给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困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身份关系不应当按照合同法来调整,而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恋爱双方一方赠与另一方较大财物是婚姻的缔结为条件,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之时条件不能成就,受赠方应当返还赠与的较大财务,若不予返还,则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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