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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法院有权扣我的工资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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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登丰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3-9-24 14:56:21

我与我男人2010年3月1号写了离婚协议书,第2天他就出去了,一直到现在也没回过。而他在2011年的5月13号借别人245000元,债主于2012年4月日起诉,5月23号开庭,我没有接到任何开庭通知,所以没去,当事人的他也没到庭,法院就缺席判决,判决后,我也没收到判决书,2013年元月法院执行庭冻结我的工资,7月分给了债主,我是一个退休老人,靠国家给我的一点养老金生活,请问这钱还吗,法院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离婚后的债务属于一方债务,但是你与你丈夫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以你们之间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婚姻期间你丈夫在外借款,除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属于你丈夫一人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为一方债务的,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有义务偿还。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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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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