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我在A处购买了一批生产原料价值5万多人民币,我开了一张欠条给A。在使用过程中,发现A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让A派人过来查看了,A看下就走了,没有说别的什么,我们之间也没有就这个质量问题进行过什么商量,欠款也未付。现在2015年,A以买卖合同纠纷将我告上法院,要是上法院了,请问下A会胜诉吗?我了解了下,欠条的有效期是2年,现在已经过了这么久了,法院为什么还会受理呢?在2009到2010年中间大概一年多的时间我都是呆在外地,2010年下半年已经回到家,A在这中间也未曾向我要过钱,(如果A说他有打过电话或者什么的这样算吗?) 还有我当时跟A写的欠条大体内容就是:欠A货款50000多元,另外还有当时写的时间还有我本人的签名,其他就都没写了,现在A是将我本人以及公司一同告上法院,我当时去领材料,法院里面就问我这个欠款是我个人的还是公司的,我就想问我承认这个欠款的话是说个人的还是说公司的好呢?公司是我本人自己的,法人也是我。麻烦律师帮我看看分析下,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