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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欠条 朋友把钱拿走 朋友还不上钱 这钱是不是由我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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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4-9-24 22:14:39

我打的欠条 朋友把钱取走了 朋友还不上钱 最后逃跑了 这个钱是不是有我全还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向他人借钱并打了欠条,你朋友把你钱取走的,你可以找你朋友要求还款,但是这并不能影响债权人向你主张债权,你写的欠条,你是借款人,所以这笔钱是要你来还。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快解决问题,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对于有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直接起诉。如果不能证明的需要证据证明,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对方有偿还能力的(实际执行保证)起诉前搜索对方财产、账户、对外投资,对恶意欠款人最好在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转移财产。其次,因为时间上的问题,你可以先给对方发律师函(催款函),要求对方偿还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你认为没有必要,那么可以直接诉讼,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再低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债务人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延迟还款的话则以双倍的利息还款。在此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名下有存款、车辆、住房等都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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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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