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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内容过于简单,仅能证明刘某收到你的10万元人民币,并不能证明此款项为刘某向你所借。这里有几个矛盾:一是你说王某经刘某引荐向你借款,而收据又是刘某向你出具;二是风险各占一半到底是王某投资的风险,还是刘某对债权的担保。所以你如果仅凭收据向刘某要求偿还欠款,很难得到支持。如果你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是借款人或刘某是担保人,则可以要求两人偿还欠款。如果刘某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仅是中间人,不是担保人,则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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