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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老太被殴打讹诈,可以要求殴打她的人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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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新沂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4-1-21 9:47:17

67岁老太来西宁第二天就被一对男女谩骂殴打的鼻青脸肿(有医院证明),老太家人看见后和那边男的打起来,事后那边男的返到赖到医院住院(住院第二天就开着车在外面跑,已被拍下照片),现在叫老太方给他赔医药费,请咨询律师这样的事合理合法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老太与该男子发生纠纷,如果被该男子打伤,可以要求其赔偿;老太家人见到后上前殴打男子,对于被打男子的伤害也需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该男子殴打67的老太,自身有过错,可以减轻老太家人的责任。如果该男子起诉老太,老太可以提起反诉。《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根据民事法理,反诉的条件有:(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再受理反诉不但无法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会造成诉讼的迟延。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原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有违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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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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