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 本人今年3月底通過香港/大陸物流運送一批貨物運往國內,由物流公司通過報關行代理此貨物申報;
2. 由於申報問題,罰款後退回到澳門;
3. 作為貨主的我,要求報關行還給本人,但被拒絕
4. 理由是: 報關行和物流公司有錢銀糾紛,把本人的貨物亦扣押不還,直到他們糾紛結束才會給我; 我表明他們糾紛與我無關,但不被理會;
5. 上週四到東莞沙田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投訴我貨物被報關行佔有,他們錄了口供,表示此是經濟糾紛,不會立案或受理,表示公安對金錢糾紛是不管的;
6. 我表示金鐖糾紛是報關及物流公司, 與我無關,為何他們都可扣押我的貨物,公安對此沒作回應,重覆不會處理.
現向你查詢:
1. 東莞市沙田公安的說法有否欠妥? 有否主觀情緒夾在內?
2. 雖是經濟糾紛,但主体不是本人, 為何他們仍要扣我貨物不歸還;
3. 報關公司行為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