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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坠落花盆砸死路人,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查证相关责任人员,如不能查证的,在坠落可能范围内的业主,要承担共同危险责任,即对路人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你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丢盆栽的行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几点:(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三)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四)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中,全部行为人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恶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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