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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女儿在休息期间被同学恶作剧,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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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4-10-11 12:30:08

课间休息期间女儿被同学恶作剧,摔坏2颗门牙。请问责任方有哪些?如何维权。能得到最多多少的补偿?

律师解答
王婷律师
[重庆市辖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女儿在学校被其他同学恶作剧弄伤,该恶作剧者导致了受伤结果发生,由于在学校学习的,一般是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在此事件中,未尽相关义务,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可以依据实际损失情况,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当侵权责任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会产生民法上的替代责任,即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他人损害时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侵权时,由于其识别能力存在缺陷且通常又没有财产,所以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通常应该由对其存在监护义务或其他监督管理义务的主体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即承担替代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教育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未尽相关义务,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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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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