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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撞到管子尾部孩子受伤,在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如果对方起诉我们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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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4-10-17 6:16:13

我的父亲被包工头雇在农村盖房子(房子在公路的坡下面,坡很陡运东西都要上下走)。10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房主家要用铁管,这本不是我父亲的工作,包工头不在房主做主要我父亲去扛铁管,(铁管在挂车上,铁管3米左右。挂车因挑不开头,没有停在房子的一侧,而是停在房子的对面,而扛管子的人就需要抗上后再转身向下走)在我父亲抗管子已经走到坡中间的时候,一个女士骑着电动车载着孩子在大道上撞到铁管尾部,孩子额头有一个3厘米左右的口子当时我的家人都不知道伤口大小。随后我父亲在房主那借了500元钱,答应日后还。我父亲自己和孩子家人去了医院,孩子爸爸领了5个男人在医院将我父亲打了(右眼睛充血),11点左右我得知事情到达医院,11点半我对象到医院,由于我父亲当时被打怕了没有敢对我们说。我们到医院孩子已经缝针、拍片包扎好了。他家人来医院以后给我们看伤口照片,但是的照片给人感觉伤口有鸡蛋那么大。他家人要求我交医药费冲我发火,我说我身上没带太多钱,孩子的爸说他们先垫上。然后他的家人要求办理住院就问医生,我就跟去了当时医生说“你这没必要办住院,那都没事办什么住院”孩子家属说“孩子头晕、恶心”医生说“没事,轻微脑震荡,你要办住院就办”。然后我们就到病房,我对象就和孩子的爸爸单独到其他病房聊处理结果,然后我和我父亲也进去了,他家其他男人都进去了。小孩的爸爸的意思让我们去找房主和货车司机,说他们都有责任,但是要我们家先交住院的费用,我对象说“我们现在也没太多钱,你家也不能一杆子将我们打死啊”然后小孩的爸爸就扇了我对象两嘴巴还踹了几脚(病房无监控)然后把我父亲扣下,让我和我对象去找房主,我们下楼以后就报警,警察来以后他家人骂骂咧咧还不承认殴打我对象(都有录音)但是孩子叔叔说“打你们轻了,你还敢报警”我妈妈来医院以后发现孩子一家以前是我们邻居,然后和他爸爸协商我们一次给5000,以后就两清。他爸爸说“我们都是邻居,我家孩子都有保险,你家就给3000都花不上,我医院还有人,花不完再给你,但是我不能要你那么多钱”,但最后一直不让我们付清。但是到病房后,孩子妈妈就翻脸说什么保险都没有,一次给5000不行,现在我们都花了3000,你就我们花了多钱你就给多钱。当时我家给了4000钱并和孩子叔叔写了字据。第二天我们买了东西看孩子,他妈妈说要做磁共振钱不够,我们又给了2000和孩子叔叔写了字据。之后每天都打电话询问,孩子每天两个吊瓶,打完就回家并不在医院住。每天他妈妈都会给我们打电话说孩子不愿吃饭、恶心、做噩梦。原我们协商12号办理出院,但是早上他妈又说孩子恶心不爱吃饭,我和我妈妈去向主治医生打听得知,他妈妈说孩子恶心,医生建议他家做磁共振(我们才知道上次没做)抽血化验,家属都不做。然后继续住院改为每天一个吊瓶。11号我在商场看到孩子妈妈领着孩子买衣服,看到我两次都领着孩子躲着我。12号孩子打吊瓶13号孩子抽线,我们约定9点做,但是他家人一直不到直至11到医院,医生说你们两家人协商一下出院吧,但孩子的爸爸听到后骂医生还说“我没出院你凭什么让我出院”医生说“按医院规定你并没有在医院住,可以出院还不出院到时我们可以给你们清走”,但是我们怎么商量他就不主动说出院。14号给孩子爸爸打电话关机,孩子妈妈不接电话。最后接电话说没有空,不着急。16号晚上孩子妈妈给我妈妈打电话,说再要一万就出院或者保他家孩子五年后头上没有疤痕否则住院的单据都不给我们也不出院,还哭着说孩子心理有阴影了,我们给孩子他爸爸不接我们的电话。现在我们在医院还有870元钱,每天都会扣78的住院费,孩子住的是高级病房,普通病房每天27元住院费。现在我想请教各位律师,如果我们让孩子家起诉我们后,我们家会赢吗?我家还需要在哪方面取证?我们还需要赔偿孩子费用吗?孩子现在已经上学了,今年九岁。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针对你的问题分别回答:1、如果对方家属起诉你父亲,你们要准备好事故发生时的证人证言、支付医疗费的证明、医院医生的证言、协商的字据(书证)、以及与对方家属联系的电话记录、录音、雇佣证明等。建议你们可以聘请专业律师维权。2、你父亲是被雇佣工作的,赔偿应当由雇主即包工头承担。但如果你父亲有过错的,包工头可以向你父亲追偿。对方孩子才九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确系如你所说是孩子母亲骑车撞上的,孩子受伤,对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其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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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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