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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应当予以配合,自觉遵守。在我国各省地区政府都曾经三令五申强调,不得强制妇女流产,但是到了基层组织时候,往往采取诱导、经济利益捆绑式、甚至威胁等各种手段强迫超生妇女同意堕胎,浙江省一向强调不得强制堕胎,特别是三个月以上的胎儿,更是不提倡流产方式解决超生问题。因此,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对妇女打胎。在未经妇女同意的条件下,强制对妇女进行人流打胎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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