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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在学校打闹受伤,医药费等赔偿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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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423543wewr
[江苏高淳县]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3-4-13 9:10:59

我是初中生 在中午午休和同学在学校操场闹时被同学摔断腿 ,小腿断了两根骨 要进行两次手术 现在第一次手术做完了 第二次手术三月之后做 我父母都为我误工了可能会被开除 请问我同学家和学校有责任么多大责任啊 资费方面该怎么办 现在一万多已经花没了 二次手术钱也没算呢 医药费以外的赔偿怎么算啊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校方在这个事件里是没有责任的;其次,直接侵权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比例按照双方过错大小进行分配;再次,可以到当地申请伤残鉴定,并按照标准提出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最后,你父母因为特殊情况误工可以跟单位说明情况,医疗费可以提前跟对方协商由对方先垫付一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四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在本案中,侵害人和受害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会产生民法上的替代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侵权时,由于其识别能力存在缺陷且通常又没有财产,所以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通常应该由对其存在监护义务或其他监督管理义务的主体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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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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