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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小孩被幼儿园方面烫伤如何为孩子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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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章炜钰
[四川彭州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8-26 9:51:44

我要咨询,事情是这样的,我家小孩,在幼儿园被烫伤,属于深二度,将来有可能会留下疤痕,幼儿园当天,也送孩子去了医院,事后通知了我,见到孩子时,孩子的脚被纱布包着,老师说不严重,因为第二天就是周末,院长说如果我们家长有时间,就家长带孩子去换药,没有时间就找个老师去,说药费幼儿园出,但我家孩子我是通过幼儿园给孩子买了意外险了,其实最后这些药费是因为我买的保险,保险公司给报销的.现在幼儿园态度也不好,我们每次都是把孩子包到幼儿园再和老师一起上药,院方没有一次去家里道歉,至于赔偿更是只自没提,我该怎样维权,具体从那些方面入手!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将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只起诉幼儿园。幼儿园对小孩具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你小孩因为幼儿园没有尽到该保障义务被烫伤的,幼儿园负有赔偿责任,已经办理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你单独起诉幼儿园,法院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两种:一、无第三人介入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无第三人介入之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造成受害者损害后果的原因系义务人提供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义务人的组织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非第三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一)直接责任。指侵权人对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后果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方式。直接责任体现了侵权行为作为损害后果的原因,在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的分量,应属于直接原因。(二)替代责任。替代责任作为并存于直接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是指行为人就与其存在一定身份关系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一定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如雇佣关系等,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对损害后果承担替代责任。二、有第三人介入之安全保障人的侵权责任。有第三人介入之安全保障的的侵权责任其表现状态为:一是损害事实由第三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所致;二是损害事件发生于经营者、组织者管理、控制的场所;三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未能采取安全保障工作;四、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效实施安全保障工作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对于该类侵权形态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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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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