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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女子先后两次与不同男子入住酒店,后男友看到前男友姓名酒店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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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igcity
[浙江杭州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10-23 9:58:58

A女士和B男子经常入住酒店,升为酒店会员,一天A女士带C男子入住酒店,酒店前台认识A女士,既然是B男子的朋友,就按B男子的会员价入住,就在C男子的名字后备注了B男子的姓名,开房后C男子看到了B男子的名字,于A女子可能发生了争吵,现A女子要告酒店方泄露了她的个人隐私,想问是酒店方的过失吗?从法律上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酒店将你以前入住酒店的登记信息给C男子查询,则属于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因为你的酒店入住信息属于你不愿意公开也可以不公开的内容,酒店让其他人查询不合法。但是,如果并不是酒店特意将你与B男的入住信息泄露给C男或者供其查询,而是C男在登记入住时随意看到,则酒店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故意,其正常办理顾客入住手续也是合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酒店无过错。如果你要求酒店严格保密,应该事先明确告知,要求其采取保密措施。根据民法法理,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外,《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民事权益中也包括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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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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