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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因为孩子在店里受伤,现在孩子家长一直捣乱要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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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邯郸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5-4-18 23:05:01

与饭店人员端菜过程中发生碰撞,把孩子烫伤了,不严重,当时他母亲就跑过来打人,在打人的时候穿着高跟鞋不小心摔到了,脸上碰一口子,店方当时就送到中心医院就进行医治,医药费都是店方出了,店方说把孩子病看好,该多少这边都承认,但是没过几天,孩子父亲就跑过来说要20万,其它一切不要店方负责,但是店方一直要求先把孩子病看好,店方要求出示孩子的医药证明和见下孩子,看看孩子怎样,但是对方拒绝,后来就请了社会闲杂人员来要挟店方,请了老头老太坐店里不让人做生意,谈了几次都谈不好,反正孩子父母就要钱,现在还要6万,店方想见下孩子,对方就是不同意,想问下这件事该怎么处理?谢谢

律师解答
廖军律师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孩子在店里被烫伤的,店家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孩子父母采取这样的维权方式也是错误的,可以及时报警处理。至于赔偿金额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1.安全保障义务人包括两类:①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宾馆、银行、车站、餐馆、舞厅、商场、旅行社、公园、戏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例如:招聘会、社区运动会、公益晚会、免费游园会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是不可穷尽,其共同特点在于,对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2.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还包括合乎情理地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特定场所”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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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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