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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人格权受到侵害我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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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武汉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11-6 8:43:34

我在武汉市惠美庄公司打工,在前几天上班时有个姓刘的男人跑到我们工作的地方聊天 他说了一句很伤害我人格的话,我这几天精神一点都不好,有一些恍惚,我可以索赔吗?遇到这种事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情节严重,确实侵犯了你的人格权,如公开对你侮辱,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开玩笑,或者只说了一句伤害你自尊的话,并没有在公开场所持续进行,并没有产生恶劣影响,你可以私了,至多以后不要与这种人来往,用不着心情不好,也不必诉诸法律。人格权是主题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首先,人格权是主题所固有的权利。人格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由公民、法人所享有。不论公民的年龄、智力、民族、社会地位,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而且,人格权专属公民和法人所有,不得由主题转让、抛弃和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其次,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具体包括主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了一定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自由、贞操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而即使如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虽然侵害它们对人身这一物质性客体造成了损害,但伤害人参给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无疑也侵害了公民的精神利益。最后,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如果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就不能享有人格权;但公民享有人格权后,就能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体的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说,主体如果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作为主体而存在。假设公民的生命权益可以被人随意侵害公民不享有生命权,另一方面,主体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有利于培养其独立的人格意识,塑造个人健全的人格。通过保障公民的人格权,使公民时刻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并能够充分尊重他人的独立地位和价值《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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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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