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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物业不给退押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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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吉林长春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4-8-24 19:18:33

我是13年5月买的房子,7月取钥匙时说明不立即装修但是物业扔收取2000元押金,今年4月开始装修,由于卫生间下水管和排风道影响窗户开关和后续装修,询问物业工作人员,口头说明只要不拆除承重墙即可,因此将下水管移入排风道内并砌好排风道,楼上楼下均已入住,无人反映有影响,至今装修完毕要求退装修保证金时,物业检查人员以改拆排风道为由,拒绝退还,说入住手册有规定不能改动排风道并要等他们领导决定是否返还,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假如不退押金,是否应开收据或罚单,以后假如烟道发生问题是否还应由我们承担?

律师解答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与物业之间,对于装修事宜所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经由你们之间的关于保证金的协议之具体约定进行判断,其是否应当返还。建议向业主委员会说明相关情况,向物业公司说明情况,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你所说情况来看,入住手册上有相关约定并经由你签字的,是可以产生拘束力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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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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