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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如果要打掉孩子 需要和肇事车辆的公司有什么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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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贵州贵阳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21-3-16 11:38:43

你好 我老婆乘坐客车出车祸双腿受伤 左脚一条缝6针的口子 右脚一条5针的口子 右脚比较严重 膝盖处韧带受伤 无法行走 医生说石膏固定一个半月 之后还得修养半年才能工作 我家宝宝才5个月大 我要照顾老婆 又要照顾宝宝 可是在治疗了25天后 老婆说她月经超了很多天了 我们又做了检查 发现老婆又怀孕6周 医生都建议我们不要 因为老婆用了很多药和照片子 我们现在很无助 如果要打掉孩子 需要和肇事车辆的公司有什么交涉?

律师解答
[浙江浙江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你所述,你可按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你老婆因该事故导致这胎正常生育有风险,需要做流产,从而给你们造成额外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建议你先与客运公司和肇事司机协商沟通,也可以由警方帮你们调解处理,若调解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金额按你们的损失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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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典》
执业机构: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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