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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协议经过了公证,买方出了交通事故,卖方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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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四川成都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4-9-23 20:31:50

车辆买卖的协议 协议拿到公证处去公证了的 卖方没有过户 买方出了交通事故卖方有没有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虽然车辆买卖合同经过了公证,但是公证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发生事故后,车辆登记权人为车主,对于肇事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车主借车存在一定的过错,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无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足部分找肇事司机与车主共同承担。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维护权益。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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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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