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介绍 某市轮胎厂为其解放轻型货车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座位各2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3日至2008年9月2日。 2008年8月17日,张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到一处盘山道的弯路时,路人黄某看到车速放缓,便扒上车偷盗车上所载轮胎,张某从后视镜发现黄某后,一时分神,将货车驶入反道,与对面驶来的丰田轿车迎面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张某重伤致残,黄某死亡,丰田轿车驾驶员刘某重伤的后果。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市轮胎厂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下:货车损失13 000元、货车驾驶员张某医药费和伤残补偿费54 000元、丰田轿车损失23 600元、丰田车驾驶员刘某医药费28 000元、黄某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15万元,共计268 6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两车损失和车上人员损失84 600元,其中对货车驾驶员张某赔付20 000元,对黄某家属不予赔偿。 由于索赔金额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协商未果,某市轮胎厂和黄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