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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伤者与陪护人员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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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交通诉讼]
发表时间:2014-11-17 12:51:48

您好!我父亲8月份发生交通事故,住院32天,哥哥请假在医院陪床,现在要开庭处理,网上查得伤者可以有伙食费,营养费还有误工费,陪护人员有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什么的,可是找了个律师说是我父亲过了60岁没有误工费,伙食费每天2元,但是我父亲本为就是农民,就是在家干活的,现在种地的哪有说过了60岁就不干活了的,怎么能安城镇退休制度来算,我也上网查了一下,像这咱情况我父亲应归为农、林、牧、副、渔的劳动都不受60岁限制的,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到底有没有误工赔偿,还有伙食费2元,别说1天2元,就是一顿也不够吃呀。 再就是我哥他们单位一直没给缴那社保,现在算误工也是要开工资表,可是他们公司的工资算法都没公布,企业说是多少就是多少,7月份的开的挺低,这肯定是有影响的。像这种情况他是不是应该属于散工或是零工?按散工或是零工的话是不是要按社平工资数来算误工费(他们公司是做稀土加工,粉尘多对人体有害),对了如果按社平工资的话他们这个行业是不是有单独的社平工资,要按这个行业社平工资来算不?

律师解答
[安徽安庆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的标准,本网站有详细介绍,你的情况来看,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由法院依法审理,建议聘请律师介入。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需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工资明细;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4、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收入清单,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下列人员一般没有误工费:1、受害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2、受害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3、受害人虽误工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二、护理费赔偿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三、交通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原则上以公交车为准,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若无法乘坐公交车的可按照出租车的标准计算。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济南一般为30/天左右)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全国各地制定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标准有所不同,应以当地标准为准。此费用的主张以受害人住院治疗为前提。五、营养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20--40/天,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主张。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由法医中心作出营养期限鉴定。六、住宿费赔偿标准: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需的住宿费,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和交通费一样,需要凭据支付。(没有票据的,一般为60/天)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3、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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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
执业机构:安徽省文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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