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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表述的情况应当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才能判断产检的医生是否有过错,如果鉴定有过错则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建议你先去申请医疗事帮鉴定,然后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解决。
我们认为,你们支付医疗费用后,由医院建档、孕检和产检,两者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多次在为你检查、晚期产前常规检查中均未发现你孩子发育畸形和存在不良情况,致使你失去了选择让不健康的婴儿出生的机会,侵害了你们的民事权利。畸形婴儿的出生势必给你们产生较大的精神痛苦,而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自身的畸形发育也必将对其心理产生一定的伤害。这源于,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医学检查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你们相对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治疗费用,蒙受财产上的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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