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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问律师,这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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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西上饶市]
[医疗事故]
发表时间:2015-2-4 15:46:03

2009年12月21日因化脓性阑尾炎住进县人民医院肝胆外科,当时患者持续发烧,科主任和主治医生鉴定患者阑尾穿孔需马上手术。于是22日下午2点12分有主治医生主刀切掉阑尾,2点50分推出手术室。切口缝合2针;术后当晚患者发烧温度38.5左右,且伴有左下腹,肚脐周围阵痛。问询主治医生病人不良反应,答案是炎症大。一直到25号实习生换药伤口缝线处出现红色,但医生也没做任何处理。到27号医生查房我们向他反映病人情况时他才查看伤口,看到纱布上有大量渗出液。出现这种情况大夫拆去一针缝线进行清理,两天下来渗出还很多,只好把仅留的一针也拆了,切口完全张开,两侧的肌肉新鲜;但连续几天的换药,渗出液还是很多并伴有白色钙状物质流出。换药期间病人发烧不退,开始打嗝胀气,食欲减退,大便不畅,主治大夫仍没有提出有效治疗方案,继续减液每天换药,新鲜的切口仍然不见愈合,作为家长,看着每天捧着肚子喊不舒服的孩子和默不作声的医生,我们日夜在彷徨不安中度过。2010年1月3日晚病人开始呕吐,值班大夫建议喝四磨汤但效果不明显。4号我们终于下决心租车到省二院作进一步检查,结果是轻微肠粘连符合不完全肠梗,腹腔有积液。当天回到藁城医院把结果告诉主治大夫,大夫极不负责任得看了结果,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病人仍然坚持每天换药,伤口还是不能愈合,问大夫却说这是很正常的。6号征得主治医生同意,我们只好回家输液调养。期间病人体温一直不能正常,每天的变化我们仍然电话向主治医生反映,可气的是他仍敷衍我们。到9号我的孩子又出现呕吐,水米不进,我们着急万分,10号再一次到省二院检查,伤口没有愈合不能做其他检查,只进行了腹平片和B超检查,门诊医生怕有其它问题,没敢给用药,孩子已经两天没吃东西,回来又在藁城人民医院二次住院用药给孩子输入营养液体。11日病人住进省二院小儿外科,为了进一步治疗,我们复印了第一次住院的患者病历,从病历我们才得知,第一次手术也取出了粪石,而我们家属却完全不知情,就这样县医院无端拖演时间,由于肠粘连.肠梗阻在省2院进行了2次手术取出粪石一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经过鉴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这种过错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与医院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通常情况下,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医方因上述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有:1、死亡。2、身体损害。身体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3、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医疗损害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最后,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首先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案件以赔偿权利人的败诉结束。如果已经证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认定。因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判断因果关系的客观标准是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取决于社会的一般见解,它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判断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观依据在于事实上这种原因事实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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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医疗事故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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