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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海外生子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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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2015-3-12 9:02:10

你好,一方为公务员的夫妻均非独生子女,之前在国内生有一子,现怀孕后俩个月离婚,已在美国生下第二个孩子,并取得美国国籍,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认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公务员是否需要被双开,有类似案例吗?

律师解答
唐泠律师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参照深圳方面的处理,如该子女来国内居住或者入境,依然是算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而对于公务员这样的行为,可以向纪检委反映,将会有严肃处理结果。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深圳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为深证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深证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深证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深证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算超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的;(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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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计划生育
执业机构: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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