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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是合法的,此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重大损失的数额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酌情认定。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与公司亏损并不是一回事,公司亏损需要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重大损害”的具体认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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