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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三转律师你好 我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件 我在当地法院一审败诉 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挥重审 ,在重申开庭时给原告的传票是手写的时间 一审开庭的传票是打印的,给原告时间是"9时0分",, 开庭判决的时间是这样的方式写到 下午2:20 可发挥重审开庭的时间是手写9时0不0,2不2.3不3的.写成俩个数字 后面还有分字 就是这样让原告错看成9时30分开庭.可到庭时审判长说原告迟到了,按原告撤诉处理,请问吴律师 ,法律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试着给法院合理的解释并申请重新开庭审理请求,如不成,你可以另行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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