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问题想请求帮助:
我是原农林局下属事业单位员工,1997年9月经人事局分配工作,2002年-2004年间,单位转企改制,全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2004年6月被优选聘用为转企改制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 担任会计工作(无编制),2006年5月22日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997年时是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住所,由单位统一安排宿舍,房租在工资中按月按规定扣缴,一直无拖欠(当时单位统一无租房相关合同)。2005年左右,单位转企改制清理小组采用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的方式(采用租房合同形式未有相关领导告知本人确认,后来因为我调离原单位及不方便工资扣款的种种情况,我就让同事代缴房租,后来不知过了好久才得知有签合同这一事情,办事人员也将房租款合并开据了收据,但也在同事名下,时间一长,我也没去多想,事情也就发展到后来的全合并到同事那名义下了)。2016年6月29日,接危旧房改造办公室通知,本人至危房改造办公室对在原单位租赁的公房面积实施了32.8平米租房面积登记手续。但是2016年9月6日,危房改造办公室公示时,发现补偿名单中我不在内,我觉得这是枉顾了事实,损害了我的切身利益。当时同事也已作出代缴房租、代签合同等书面情况说明交给了房改办,证明本人所租房屋为本人承租。“危旧房退房补偿改造办法”中,也未提有限制最高面积的相关政策要求,按全部三间租房面积一间是15.2平方,两间都是32.8平方的,但是现在都统计在同事名下,但同事也未享受到我的这一间,我本人也一分钱也没有,这种情况您看看如何对我自己有利,能否给予专业建议,或能否进行诉讼,挽回我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