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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地下停车位面积不够,且延期交付。我申请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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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市辖区]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9-29 19:20:16

本人系辽宁盘锦佳兆业住户,于2013年3月1日以12万元人民币与佳兆业开发商签订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租期20年,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车位交付使用,在这之前,由于楼房施工本人未能进入地下停车位现场查看。等到2014年7月--9月初楼房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后,本人及其他业主到地下停车位查看现场,发现停车位面积不够,而且车位线紧靠楼柱,无法停车(且与国家规定车与柱子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30厘米相违背)。经多次与开发商销售部反映情况,他们一直在敷衍就是不整改,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江苏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你们的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建议与开发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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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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