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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不能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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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吴慧
[广东金湾区]
[行政诉讼]
发表时间:2014-4-21 11:44:51

你好,我上次起诉我们当地的工商局,要求退还我的罚款,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我缴纳诉讼费用,我以为法院在袒护工商局,就没有搭理也没有交费,现在我重新去起诉的时候,法院告诉我,“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浙江省]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行政诉讼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确实存在“一事不再理”规定,你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是由于诉讼费用的考虑原因而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你的再次以同样理由事实起诉,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你没有申请撤诉,而是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你再次起诉,并且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第37条规定:“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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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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