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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一事不再理”规定,你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是由于诉讼费用的考虑原因而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你的再次以同样理由事实起诉,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你没有申请撤诉,而是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你再次起诉,并且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第37条规定:“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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