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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未经同意,私自将公司资料透露给第三人的,如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对其进行除名处罚,类似这样的情况,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为佳。建议将相关事项通知其他合伙人,或者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一般应当有以下义务:1、出资义务;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遵守合伙协议的内容.4、信任义务。5、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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